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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12-06 黔地税发〔201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已经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试行)




违法种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裁量标准
一税务登记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个体逾期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1.1.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1.2.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1.3.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2.1.处二千元的罚款。
2.2.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税款流失的。
2.2.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1.不予处罚。
3.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3.2.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3.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1.不予处罚。
4.2.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4.2.个体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3.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4.3.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个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等,骗取税务登记证,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5.1.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2. 单位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等,骗取税务登记证,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5.2.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3.造成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
5.3.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6.1.不予处罚。
6.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6.2.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7.1.不予处罚。
7.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造成税款流失的。
7.2.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7.3.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帐簿凭证管理类
8(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一款第(五)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8.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8.1.不予处罚。
8.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