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退〔1997〕24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精神,现就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离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能否享受劳动模范待遇问题,仍按照人事部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