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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经信发〔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生文件目录清单》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建〔2019〕138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含智能网联汽车,下同)产业发展,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氢能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第一条 支持本市企业实施氢能暨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采取前资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围绕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对承担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扣除外拨部分)15%,最高给予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新获批(授牌)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氢能暨新能源汽车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对本市企业制造的首台(套)燃料电池产品,经认定后,按照单个产品型号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销售奖励;对本市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销售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纳入全市“5+5+1”产业基金中,由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对股权投资机构开展的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进行跟投;将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纳入我市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设立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项目库,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计划,加大对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产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

二、对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

第四条 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三、对加氢站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第五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1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对完成安装建设的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100元、直流充电设施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给予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150元、直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400元,单个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运营商每年在本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当年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照年度累计充换电量(不含市公交集团车辆充换电部分),采取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

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

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支持已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电力增容。小区红线产权分界点以外的仅充电设施用电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供电企业负责免费建设;小区红线产权分界点以内的充电设施用电电网增容工程,对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的第三方投资完成电网增容建设的,由小区所在的区(市)县政府给予投资方增容总建设费用70%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市)县加大对公专用充电设施和已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电力增容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每年根据区(市)县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给予年度总投入资金最高3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第十二条 对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第十三条 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提升运营质量,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数据,通过考核充换电设施充电量、故障率、安全管理等核心指标对运营商的运营质量进行评价和奖励,由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考核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产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第十四条 对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都市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大会、展览展示、市场拓展、行业培训等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市)县政府]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第十六条 2020年及以后年度不再对燃油货运车辆发放入城证(经认定确需保留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凭有效牌(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停车场(点)和时间段停放享受收费减免政策。

每天0︰00—24︰00:在临时占道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免首2小时停车费;在市及区(市)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同一公共停车场(点)首次停车,免首2小时停车费。

每天7︰00—19︰00在市及区(市)县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驻车换乘(P+R)停车场,收费减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交投集团]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实施所需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予以保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不适用本政策第四条。燃料电池汽车及充电设施需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方可申报补贴。

第十九条 本政策各条款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各区(市)县政府须针对本政策第十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属地牵头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2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间,完成安装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适用于本政策第七条和第八条。为本市纯电动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推广专门配套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适用于本政策第八条和第九条。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本政策第四条执行。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另行制定,即本政策第四条失效,本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国家和省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
发布日期:2020-01-21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市经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依程序调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建设补贴:充换电设施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可由居民自行申报,也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再由垫付企业向居民小区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

2.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投资主体向公司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年度充电电量以运营单位上报并经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审核后数据为准。

3.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二)申报时间

以正式通知为准,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申报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2、3);

2.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3.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使用证明、合同等(租期应是一年及以上);

4.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建设安装协议等资料;

6.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居民自用充电桩(群)业主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申报补贴的委托书(个人申报不必提供);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单独高压报装项目提供);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充电桩外电设施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运营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投资主体和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市级部门审核时验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换)电设施接入证明及电量核准数据(成都城投能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8);

4.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资料;

5.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资料,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投运验收报告;

7. 与场地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8.企业承诺书(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设及运营协议等资料;

9.申请补贴时段的电费发票;

10.供电公司出具的独立报装接电证明材料(含供电协议)。

(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一式4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审核

1.项目初审。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2.数据核实。市经信局委托监管平台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核实(平台监测数据及实地建设运营情况核实)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拟补贴的项目资金。

3.项目公示。市经信局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以上,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经信局函商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复核。

(二)补贴资金拨付

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商请拨付市级补贴的函件拨付至相关区(市)县财政局,再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投建单位或运营单位账户。

六、财经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申报市级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市级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充电基础设施信息采集目录

2.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企业申报)

3.成都市居民自用充电桩(群)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个人申报)

4.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建设补贴申请表(××区)

5.成都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运营补贴申请表(××区)

6.企业承诺书

7.充(换)电设施市级平台接入证明

8.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有效电量核验证明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