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6〕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3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 (
浙劳社就〔2003〕243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费率由1.5%降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0.5%。
二、关于户籍由村迁入城镇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户籍由村迁入城镇社区后,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由村迁入城镇社区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5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原《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湖政办发〔2015〕108号
)关于“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