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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省金融办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09年我省分别在宁波市、舟山市开展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首创了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解决中小企业、农户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成果,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以中小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的良性互动。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强合作、探索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创新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试点地区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合作模式和试点选择。根据合作贷款机构的类别,分为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
  1.银保合作模式。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省里在各设区市分别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银保合作模式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模式。省里确定若干个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好、融资需求较为旺盛的设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三)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额的问题,也可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
  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试点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三、风险防范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不同对象的小额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合力加强风险管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展开密切合作。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当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应立即停办试点业务。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造成试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查处。
  (四)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协助试点机构防控化解风险。要将小额贷款发放以及欠款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禁止负债金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内部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支持政策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期间,试点县(市、区)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可由试点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偿。
  (二)给予保费补贴。试点县(市、区)可对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三)采取激励措施。试点市、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对当地金融工作的年度考核。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在年度金融机构考评中给予适当加分。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会同浙江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及试点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指导试点市、县(市、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风险监管工作。要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结合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及各地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选择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二)实行分级负责。试点市政府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试点县(市、区),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切实推进试点工作。
  (三)加快试点实施。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市、县(市、区)可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小额借款人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也可针对“三农”和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的需求和特点,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重点要在运作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上探索创新,不断完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