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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债权债务清理承诺书

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浙江省工商局

2012年9月17日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是指本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的基础上,将主体类型转变为有限公司。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程序上应当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再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一注一开”程序可以合并办理;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加强登记衔接。

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商号可以继续沿用,但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除外。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公司,应当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

(四)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名称核准机关核准名称后,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明“由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      转型”,并及时告知相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和有限公司登记机关。

六、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

(三)个体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

(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三)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材料;

(十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限公司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可免于提交第(九)项材料。

八、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当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格式详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九、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的移交、合并工作。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登记档案移交给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与有限公司登记档案合并保存,以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有限公司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十一、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开通绿色通道,有针对性地推出具体指导项目,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登记材料辅导、部门衔接协调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便捷性。

十二、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编制报表和分析报告,根据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十三、个体工商户有特殊情况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一

债权债务清理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         , 注册号            ,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



原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           ,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           ,注册号           。

特此证明。



登记机关注册专用章

年    月    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