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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5年6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750元(人均不低于2975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



二○○八年七月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