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示范小城镇财政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财预〔200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市政府《关于同意在华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批复》(津政函〔2005〕108号)涉及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新建示范小城镇享受的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是: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从基本建成时起,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不包括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市级分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6.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
企业所得税(10%部分)和土地
增值税(50%部分),五年内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小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新建企业不包括通过改组改制、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原企业的基础上新成立的企业。
新建企业缴纳的区县级分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18.75%部分)、营业税(50%部分)、
企业所得税(30%部分)和土地
增值税(50%部分),以及区县级固定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由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财政予以返还。
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起始时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 ○ ○ 六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