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的补充通知
温人社发〔2012〕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3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19〕18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99 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2〕51号),将农科员、农机员、农经员、林特员、畜牧员、渔技员、计生员、公路养护工等八类人员列入浙人社发〔2011〕222 号文件调整范围。
该通知下发后,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县(市、区)反映,除上述八类人员外,还有其他类似人员符合浙人社发〔2011〕222 号文件规定,并要求将其列入浙人社发〔2011〕222 号文件调整范围。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调整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聘用从事农村相应杜会服务工作的农电工、乡镇聘用干部、邮电代办员等三类人员列入浙人社发〔2011〕222 号文件调整范围。
二、上述三类人员的认定程序和时间期限、待遇调整标准、审核办法、发放办法等按照
温人社发〔2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