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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1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08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于2013年1月1日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预缴税款。
二、“本地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应在每季度征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应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其总机构统一缴纳。
三、“外地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不向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的,各基层局应函请(提请函式样见附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在总机构未提供分配表前,各基层局可将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各基层局要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反映给总局。
附件:关于提请提供***(总机构全称)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函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提请提供***(总机构全称)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函
***税务局:
我局已审核鉴定***(分支机构全称)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该企业未能取得其总机构***(总机构全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全称)系贵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特提请贵局责成***(总机构全称)限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给其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全称)。

***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本文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008-08-21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