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批转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当前老干部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渝委办(1997)123号文)精神,现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二、具体标准
参照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计发护理费补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护理费标准122元/月。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护理费标准100元/月。
(三)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其护理费标准80元/月。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护理费标准100元/月。
三、经费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 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享受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分级负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