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财规字〔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穗财规字〔2023〕4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粤财税〔2020〕29号
),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区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分成(或返还)比例负担,其余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标准(见附件2)。
境外紧缺人才的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九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请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条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身份、工作和诚信条件下,按下列规定界定其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
(一)境外高端人才资格的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的人才认定文件(发文名单)、确认函、证书证件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二)境外紧缺人才资格的时点:
1.有行业或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2.无行业和工种专门技能认证的,以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的生效或有效时间为准。
申请人获得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人处于纳税年度内的,可享受相应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境外高端、紧缺人才资格时点在纳税年度结束以后才生效的,不享受相应的纳税年度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广州工作的天数,包括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出差、接受培训的天数。
申请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经营所得;
(六) 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广州市纳税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请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其财政补贴还应增加计算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享受补贴时段系数)
享受补贴时段系数=应享受财政补贴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
2020~2022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属于境外高端人才的申请人提供获国家、省政府、广州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
属于境外紧缺人才的申请人提供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工作单位说明申请人所从事岗位(工种)材料。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提供:
⑴申请人与扣缴义务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申请人属由中国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主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⑴申请人与在广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⑵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达到累计满90天的承诺书。
(六)申请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奖励、补贴材料。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包括提供含申请人本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科技部门负责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复审;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具体办理方式按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受理部门应核对提交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相关人才认定或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协助受理审核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通过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审核终结30日内,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审核部门应当重新审核,审核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校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补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的补办申请,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受理,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2.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3.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4.承诺书
5.独立个人劳务-个人声明模板
附件1
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
一、符合国际公认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科普利奖、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获得者。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包括: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亚洲科学院与学会联盟、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热带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科学理事会、国际科学基金会、国际数字地球学会、国际纯粹与应用生物物理学联合会、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国际纯粹与应用物理学联合会、国际生物科学联合会、国际大地测量学与地球物理学联合会、国际科学联合会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委员、会员、理事。
5.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包括:美国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美国国际集团、英国汇丰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荷兰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意志银行、德勒斯登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日本瑞穗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捷安、艾格斯、安博、博太、贝克、德豪、费都寿、浩华、浩信、华利信、均富、克瑞斯顿、罗申美、联合、摩斯伦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的高层管理人才。
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1.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3.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中国政府友谊奖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文教专家重点支持项目、海外名师引进计划、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国家科研平台外国专家支持计划、与大师对话-诺贝尔奖获得者校园行项目、文教类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部属高校学校特色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青年外国专家项目、经技类重点外国专家项目。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项目、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
5.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计划。
6.文化和旅游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7.卫生和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532”人才计划。
8.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海外评审专家项目、引进杰出技术人才项目。
三、经广东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1.广东省南粤友谊奖。
2.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3.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持有人。
四、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1.广聚英才计划,包括: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高端外国(境外)专家引进项目、羊城工匠计划、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等有关项目。
2.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杰出产业人才补贴)。
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
4.广州市羊城友谊奖。
5.广州市“岭南英杰工程”。
6.广州市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骨干人才)、广州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骨干人才)、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7.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
8.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中央和广东省驻穗单位人员。
五、经广东省或广州市外国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持有人。
2.《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人。
3.《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持有人。
4.《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持有人。
附件2
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目录
新一代信息技术
CTO(首席技术官)、产品经理/主管、项目经理/主管、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工程师、UI设计师、WEB前端开发工程师、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师、移动开发工程师、运维工程师、信息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师、区块链工程师、区块链产品经理、科研仪器运维技术工程师
人工智能
技术总监、AI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ARM)、数据工程师/分析师、大数据开发工程师、后台开发工程师、平台开发工程师、数据库开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系统架构工程师、移动开发工程师、机器视觉工程师(软/硬件)、自动化系统集成开发工程师、脑机接口科研人员
生物医药
药物研发项目负责人、药品研发人员、药物质量研究员、药物合成技术人员、动物实验研究人员、药理分析人员、病理诊断人员、临床研究带头人、临床检验人员、临床CRO管理员、药品检测人员、药品生产工艺管理人员、现场QA、生物样本分析人员、生物信息研发工程师、纯化工程师、生物制药工程师、疫苗和单抗类生物制品工艺开发带头人、单抗和疫苗类生物制品质量研究与注册带头人、兽医、医药设备自动化工程师、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医药物流管理、医药零售管理、执业药师
新能源新材料
光伏系统工程师、热能动力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废水处理工程师、废气处理工程师、固体废物研发工程师、新材料研发工程师、半导体项目技术总监、高分子材料工程师、工艺研究工程师、化学工程师、3D打印设计师、EHS(环境安全)工程师、改性塑料工程师、生产技术总监、实验室分析员
电子信息
电子工程师、芯片设计工程师、芯片设计架构师、弱电智能化设计师、表面处理工程师、SMT(贴片技术)工程师、PCB Layout(印刷线路板布局)工程师、真空镀膜工程师、信息化咨询顾问、IE(工业)工程师、PE(工艺)工程师、NPI(新产品导入)工程师、RF(射频)工程师
装备制造与机器人
模拟仿真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模具设计工程师、机器人研发工程师、算法工程师、激光应用工程师、工业和技术软件开发工程师、CNC(数控机床)技术员、BIM(建筑信息模型)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燃气工程师、液压工程师、装配/维修电工、马达工程师、PMC(生产物料控制)工程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工业机器人系统运维员、冶金工程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模具维修技师、制造工艺工程师、光纤激光技术研究人员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
新媒体运营经理、用户研究员、互联网产品经理、区域快销经理、数据分析师(互联网)、电商运营经理、小语种销售、SEO(搜索引擎优化)工程师、美工设计师、UI(用户界面)交互设计师、国际物流经理/业务员
金融
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理财师(AFP)、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工程师、离岸金融高端人才、私人银行高端人才、风险管理高端人才、授信审批高端人才、支付结算高端人才、绿色金融高端人才、跨境金融高端人才、金融会计人才、高级资金业务人才、金融市场营销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投资银行业务人才、投资交易人才、金融产品研发设计人才、财富管理人才、资金业务人才、支付结算体系人才、金融法律/审计人才、合规风控人才、金融科技人才、保险精算人才、风险管理人才、行业研究人才、核保理赔人才、保险调查专业人才、再保险业务人才、年金专业人才、供应链金融人才、保险资产管理人才、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金融数据分析师、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融资租赁经理
汽车
设计研发总监、动力总成开发设计师、动力系统集成与控制工程师、高效新型内燃机工程师、燃料电池发动机及其辅助系统工程师、电机与驱动器工程师、动力蓄电池及管理系统工程师、高效变速传动系统工程师、新能源汽车研发工程师、AR(增强现实)开发工程师、物联网嵌入式应用程序开发工程师、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工程师、算法工程师(导航定位、感知、决策、运动控制)、ADAS开发工程师、自动驾驶平台架构师、3D打印工程师、系统测试工程师、材料测试工程师、汽车强化工程师、测绘工程师、汽车配件技术专家、汽车产品检测调试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汽车媒体人才、汽车金融保险人才
航空航运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涉外港口业务员、涉外法务专员、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中控员/计划员、外事代表、注册验船师、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航空人员(飞机驾驶员、民航乘务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飞机维修员、飞行签派员、航空安全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飞机机电工程师、飞机检验员、飞机技术工程师、飞机加工专家
文化体育创意
文物保护专家、文物修复专家、杂技表演人才、戏剧表演人才、编剧、文学创作人才、舞美设计人才、文博艺术策展人才、动漫设计创作人才、策骑员、司闸员、(高级)骑术教练、马房领班、助理练马师、马术事务助理、钉甲匠、教练助理、马术后勤服务、职业运动员、游戏支付业务商务拓展经理、游戏内容经理、游戏商务拓展经理
工程建设
规划师(城乡、交通、市政)、设计师(建筑、城市规划与景观、结构、电气、给排水、视觉等专业)、工程师(市政、机电、测量、钢结构、造价、建筑施工、材料、风景园林施工、风景园林、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自动控制、环保等专业)、项目负责人(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场地土壤环境调查专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环评工程师、测绘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技防技能技术人员、特种/高压作业电工
教育
高校教研人员(生命科学、物理与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网络工程、医学、护理、外语外贸、财经、管理、机电、IT、珠宝、艺术、人文等专业)、升学指导顾问
医疗卫生
儿科医生(学科带头人)、妇产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儿童早期发展医生、儿童早期发展评估治疗师、超声诊断学科带头人、心血管学科带头人、老年医学学科带头人、儿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妇产科转化医学研究人才、烧伤整形科医生、养老护理人员
专业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注册会计师、拍卖师、注册计量师、税务师、翻译
经营管理
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企业战略规划类、资本运作类、财务金融类、人力资源管理类、市场营销类、产品运营类、产品研发类、产品设计类、生产管理类、复合技能类人才
集成电路
研发类工程师、设备类工程师、制程类工程师、质量类工程师
附件5
个人声明
(独立个人劳务模板)
本人张三(香港籍,身份证件号码:*********),于2020年1月1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为XX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等相关项目服务,2020年度在广州市工作时间已累计满90天。在广州市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声明人:(手签)张三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
本人拟申报 年纳税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电子信息和书面材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不存在《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不诚信情形。
二、本人同意并授权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审核、监督部门就本人有关信息向相关机构或组织进一步核查,同时也同意并授权相关机构或组织就核查内容反馈相关信息资料。
三、本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
四、本人接受按照《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所列公式求得的年度个税补贴计算结果。
五、本人确定将相关补贴拨付到以本人之名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为: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支行名称): ,银行账号: 。
六、本人在申请本财政补贴前,已完成相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补税或退税手续,并保证本补贴审核通过后,不再重复申领相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退税。
七、本人对所有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申请人办理个税补贴申请手续)
我单位是 年纳税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的扣缴义务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已充分了解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报要求,认真审查了申请人资格,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申报信息真实、完整,申报资质有效。
二、本单位对申请人全部申报材料、申报系统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材料与申报系统中填报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三、本单位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以申报虚假材料和信息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关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承诺不存在《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不诚信情形。
五、本单位同意并授权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审核、监督部门就本单位和申请人有关信息向相关机构或组织进一步核查,同时也同意并授权相关机构或组织就核查内容反馈相关信息资料。
六、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
七、申请人在申请本财政补贴前,已完成相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补税或退税手续。本单位保证本补贴审核通过后,不会再为申请人代办重复申领相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退税。
八、本单位确定将相关补贴拨付到以申请人之名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为: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支行名称): ,银行账号: 。
九、本单位及经办人将严格保护申请人信息,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
身份证件号:
受委托单位: (属于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办理的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
授权代办工作人员姓名:
授权代办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号:
受委托人: (属于委托个人办理的填写)
身份证件号:
委托人现委托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人作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本人申请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事项(“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事项除外)。对受托单位的指定办理工作人员/受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本人予以认可。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期限:20 年7月1日~20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 受委托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