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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规范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中央下放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新增预算和市国资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资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国资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 补助资金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验收费用以及由移交和接收双方认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必要费用等。审计费、人员安置费、过渡期运行维护费、预提的二次供水费、外墙保温费、抗震加固费、办理产权证等办证费用,以及欠缴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八条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补助资金由政府对分离移交费用实行比例补助,其余资金由移交企业及其上级集团负责。

第九条 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审核后的实际分离移交费用和相应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补助比例为50%。

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我市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审核后的实际分离移交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超过户均改造费用标准的,按照户均改造费用标准、改造居民户数和补助比例计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条 市管企业作为资金申请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集团所属国有企业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企业,筹措启动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集团预拨资金申请报送至市国资委,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国资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应补助金额进行测算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主要包括: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工作方案;

(二)本年工作计划;

(三)分离移交协议(需明确改造户数、合同金额等具体信息);

(四)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申请预拨资金理由、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

(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表1)。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应补助资金的60%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移交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市管企业应按照审计结果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申请。已获得预拨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审计结果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市国资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应补助金额进行测算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清算)申请。市国资委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专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可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应包括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

申请补助资金清算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预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表3)

第十七条 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逾期未提交补助资金申请的企业不再给予补助。已获得预拨资金的企业,如存在未按时提交清算申请,未按时完成移交任务,或资料审核未通过等情况之一的,将扣回全部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年度补助资金如有结余,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国资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对提出的申请材料负责;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和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补助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国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www.tjsa.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补助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申请表

3.“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