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10〕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4-19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Ο一Ο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