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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到期失效】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到期失效】

宿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发挥水运优势,引导企业“陆改水、散改集”,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降低区域物流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对水运集装箱发展的补助

在培育期内(2021-2023年),每年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进行补助,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水运资源,加快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补助范围包含集装箱航线补助、货运代理补助、货主企业补助、集卡车辆补助和港口自备集装箱补助。

(一)水运集装箱航线补助

1.为鼓励集装箱航线保持稳定运营,根据市场需求相应地加密班次,对从运河宿迁港始发,到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集装箱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从运河宿迁港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直航航线,且开辟运河宿迁港上游及周边港口至运河宿迁港的集装箱运输内河区间航线,区间航线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3.根据宿迁外贸市场需求,适时开通从运河宿迁港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集装箱外贸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货运代理企业补助

1.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货运代理企业,揽取货物后利用运河宿迁港进行内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量给予阶梯式补助。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500标箱以上,2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2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2000标箱以上,6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6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4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60元。

2.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货运代理企业,揽取货物后利用运河宿迁港进行外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外贸集装箱补助300元,每家货代企业每年可申报的外贸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货主企业补助

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生产、贸易型企业,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按照集装箱量给予阶梯式补助。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2000标箱以上, 5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2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5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60元。

(四)集装箱运输车辆补助

对在运河宿迁港合法运营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承运门到门拆装箱计划的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集装箱补助20元,每家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港口自备集装箱补助

为支持运河宿迁港开展水路集装箱区间物流业务,鼓励运河宿迁港购买集装箱自备箱,更好地服务全市生产、贸易型企业区间物流需求,对于港口企业打造或购买自备箱并用于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的,按照2000元/TEU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自备箱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加强补助资金申报管理

每年补助资金由宿城区财政先行审核兑付,市财政根据宿城区审核兑付金额,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方式进行分摊。年补助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部分,由市本级、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财政各承担25%,超出2000万元部分由宿城区负责。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核发放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与省级内河集装箱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重复发放,具体资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由宿城区另行制定。

三、建立水运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

全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进出运河宿迁港的集卡车辆、集装箱运输船舶要简化有关手续、减免费用,在车辆通行、船舶过闸等方面优先放行,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水运集装箱运输效率。市口岸、海关、交通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加快货物通关、船舶查验等工作效率,为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大对集装箱物流宣传推介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大对运河宿迁港集装箱扶持政策和运输方式的宣传推介,引导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企业利用好优惠政策,集聚腹地集装箱货源,促进企业利用水运降低物流成本;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宿迁水运和港口优势,形成发展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的良好氛围。





《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加快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创新、绿色水运发展,推动内河水运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内河集装箱发展越来越受到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先后出台了集装箱车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内河集装箱船舶水路运输优先过闸和免收过闸费等政策。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部署要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港口集团出台了内河集装箱扶持政策。此外,淮安、徐州等周边城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内河集装箱发展的补贴力度。

我市依托京杭运河黄金水道加快港口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内河集装箱物流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区域性内河枢纽港显得尤为必要。2018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若干政策》(宿政办发〔2018〕13号),对集装箱航线、货代和货主企业进行补贴。在此政策支持下,运河宿迁港集装箱业务发展突破10万标箱,已位列全省内河港第二。至2020年底,扶持政策的三年有效期已过。

根据我市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市交通运输局经过充分调研,组织起草并提请出台了《宿迁市扶持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发展(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一)全市水运集装箱发展补助的内容及标准。方案对水运集装箱航线、货运代理企业、货主企业、集装箱运输车辆、港口自备集装箱等方面给予补助,并明确了详细的补助标准。

(二)补助资金申报管理方式以及补助资金财政承担比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方案明确了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主体。每年补助资金由宿城区财政先行审核兑付。年补助资金在2000万元以内部分,由市本级、宿城区、宿豫区、经开区财政各承担25%,超出2000万元部分由宿城区负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核发放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具体资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由宿城区另行制定。

(三)强化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水运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全市公安、交通部门对进出运河宿迁港的集卡车辆、集装箱运输船舶要简化有关手续、减免费用,在车辆通行、船舶过闸等方面优先放行,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水运集装箱运输效率。市口岸、海关、交通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加快货物通关、船舶查验等工作效率,为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推介。方案提出市发改、工信、商务、交通等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大对运河宿迁港集装箱扶持政策和运输方式的宣传推介,引导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企业利用好优惠政策,集聚腹地集装箱货源,促进企业利用水运降低物流成本;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宿迁水运和港口优势,形成发展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的良好氛围。

三、《方案》具体指向和标准

补助范围包含集装箱航线补助、货运代理补助、货主企业补助、集卡车辆补助和港口自备集装箱补助。

(一)水运集装箱航线补助

1.为鼓励集装箱航线保持稳定运营,根据市场需求相应地加密班次,对从运河宿迁港始发,到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集装箱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从运河宿迁港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直航航线,且开辟运河宿迁港上游及周边港口至运河宿迁港的集装箱运输内河区间航线,区间航线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3.根据宿迁外贸市场需求,适时开通从运河宿迁港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2个航程)的集装箱外贸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货运代理企业补助

1.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货运代理企业,揽取货物后利用运河宿迁港进行内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量给予阶梯式补助。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500标箱以上,2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2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2000标箱以上,6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6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4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60元。

2.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货运代理企业,揽取货物后利用运河宿迁港进行外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外贸集装箱补助300元,每家货代企业每年可申报的外贸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货主企业补助

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生产、贸易型企业,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的,按照集装箱量给予阶梯式补助。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2000标箱以上, 5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2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5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运输的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在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60元。

(四)集装箱运输车辆补助

对在运河宿迁港合法运营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每年通过运河宿迁港承运门到门拆装箱计划的集装箱总重箱量,给予每个集装箱补助20元,每家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港口自备集装箱补助

为支持运河宿迁港开展水路集装箱区间物流业务,鼓励运河宿迁港购买集装箱自备箱,更好地服务全市生产、贸易型企业区间物流需求,对于港口企业打造或购买自备箱并用于运河宿迁港集装箱运输的,按照2000元/TEU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自备箱补助最高50万元。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03-14 有效范围: 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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