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津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2〕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令第619号精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28日起(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之日),将我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0天调整为9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