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促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珠府[2009]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珠府〔2016〕67号)规定,从2016年7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提高内销审批便利化水平
(一)压缩加工贸易内销审批工作时效。加强对各级外经贸部门补税内销审批业务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省外经贸厅内销审批工作指引和注意事项,既严格审批程序,又讲求审批效率,将原3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规范企业内销业务的办理程序,鼓励企业用好加工贸易内销“快速通道”政策。积极配合海关加大开展“集中内销征税业务”的政策宣传力度,向联网企业推广“先行内销、后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适应加工贸易转内销业务的市场需求。进一步简化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手续,对市内企业的搬迁,经核准后,比照“同一经营单位”办理结转手续。
(三)突破重点内销企业的内销瓶颈。加强与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合作,联合挑选部分有实力、有内销意向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为内销试点企业,针对内销过程中遇到的补税估价过高等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个性化解决方案,逐步摸索具有推广价值的内销途径。
(四)完善联检单位支持内销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加工贸易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建立税务、商检、外管、海关等职能部门与企业网上联系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合同网上审批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
二、建立及完善内销业务奖励机制
(五)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创建自有品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委托设计制造(ODM)和自有品牌制造(OBM)生产方式发展,提升生产层次,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国内品牌培育,推荐加工贸易自主品牌企业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及驰(著)名商标。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六)市政府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制定《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对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上年度内销超5000万元人民币、本年度内销同比增幅达到一定比例,或近三年首次开展内销达一定数额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支持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其他国内展会,按照《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中小企〔2009〕4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展位费、宣传广告支出、国内竞(投)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创建企业网站等项目予以资助,单个企业一年内获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合计不高于10万元。
(七)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达到产品结构升级,转向加工、制造技术含量高的关键部件产品,提高加工贸易增值水平,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降低技改扶持门槛,将贴息申报要求的注册资本降至5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额降至200万元,使贴息扶持政策惠及更多中小加工贸易企业。
(八)大力推广由政府、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四方合作的“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切实帮助加工贸易企业解决开拓国内市场所需大量资金投入的问题。市财政已将我市“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增加到6000万元,每年可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解决10亿元的贷款。对这一模式下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最高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大力拓展企业内销发展空间
(九)积极组织和引导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商品展销推介活动。除为企业争取广交会、高交会等国内知名展会的优质展位外,每年精心挑选一批优质国内展销会,组织企业参展,并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省级部门办理展会资金、摊位费补助的申领手续。帮助珠海企业通过参加各类国内展会提高知名度,寻求合作伙伴,加快建立国内市场销售网络。
(十)密切与国内各行业协会的信息互动。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加入国内各行业知名商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企业中坚力量作用,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职业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开拓国内市场等服务。
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内销信心
(十一)做好现有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情况分析。对内销基础好、经营稳定、资金周转正常的企业,重点支持其创建品牌和营销渠道;对外销不畅、初次内销的,重点支持其找准内销市场定位,抢抓订单;对资金周转暂有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重点帮助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扶持资金、降低内销成本。
(十二)动态发布加工贸易内销政策。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渠道,让企业及时了解政府对内销的支持态度;不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专家对新近发布的政策进行解读,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
(十三)利用港澳专业机构的影响力和丰富资源,与其合作开展专业的专题讲座,就如何自创品牌、开拓国内营销渠道、规避国内市场风险、拓展商机等进行技术宣传,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国内销售业务的信心。
附件: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珠海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
扩大内销奖励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当前的危机和困难,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发展。对在扩大内销、开拓国内市场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对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有国内销售实绩,并且守法经营,无因涉及税务、通关、外汇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
二、奖励设置
对上年度内销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本年度内销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或近三年(2007年、2008年无内销、2009年有内销)首次开展内销额达当年新增内销企业平均内销额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分三个档次:
一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100%以上,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50%-100%,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额达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等奖:上年度内销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年度内销额同比增长达到30%-50%,或近三年无内销、本年度内销超过新增内销企业平均内销额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评奖要求及条件
(一)加工贸易企业国内销售收入以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内销增值税统计数据为准。
(二)各加工贸易企业须及时、详细、如实提供评奖所需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外,将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由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