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9〕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3〕48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发区社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 (
浙政发〔2009〕34号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精神,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区间为60%至300%。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照便民原则,设定若干缴费档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既可自愿选择各档次中的其中一档参保缴费,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实际收入申报缴费。
三、上述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0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原相关规定,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分别为300%和80%。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存在一定随意性,相互间差异较大。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如杭州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将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为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下一步要实现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集中,须统一规范全市相关政策。
二、起草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
2.《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 ( 浙政发〔2009〕34号
)
3.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
三、主要内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分别为300%和60%。采用新办法可降低参保人员缴费负担,以2018年为例,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原最低缴费基数为4294.4元,月缴费额为773元;按新办法最低缴费基数降低至3055.2元,月缴费额为550元,二者相较原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每月可减轻缴费负担223元。
四、实施时间
鉴于市区现行社保年度是从每年7月开始,各县、市除原已与市区同步的,其余地方今年都将调整为与市区一致,同时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接近5月底才公布,且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是每年申报一次,因此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调整从今年7月开始执行。
五、解读机关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