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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 〔2008〕1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总局《通知》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减免税项目审批或备案的基本原则,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本《通知》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划分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不得违规扩大减免税审批范围,切实加强所得税减免的规范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程序要体现简便合规。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方便纳税人,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正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新税法下的减免税管理思路与以往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利用报纸、电视、广播、行风热线等新闻媒体和征收窗口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宣传。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批或备案过程中咨询的问题,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防止工作简单化。
省局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操作管理办法。各地要及时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1号           2008-1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