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3〕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改制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新秩序,现就市区范围内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用地性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凡属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中定有路线价的主要街道两侧及即将开发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采用租赁方式,租金以该地段不同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
二、市直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凡涉及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资产根据市政府确认的地价总额列入资产公开竞标出让底价,最终地价随资产实际成交价同比例增减。
三、市直已改制企事业单位原按划拨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使用期满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收回,或按租赁和出让方式有偿使用。采用租赁方式的,租金以该地段不同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确定;采用出让方式的,原则上按市场价格补缴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按上述政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增加容积率,如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变更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五、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已改制企事业单位,未按改制方案办理土地处置手续的,于2004年1月31日前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逾期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