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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8〕79号

停止执行 成文日期:2008-05-07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废止第二条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废止】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以下标准:

应税所得率(%

一、 农、林、牧、渔业

310

二、制造业

7 -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15

四、交通运输业

(一)客运

7-15

(二)货运

9-15

五、建筑业

12-20

六、饮食业

8-25

七、娱乐业

25-30

八、其他行业

(一)煤炭开采业

25-30

(二)房地产业

25-30

(三)黄金开采

30

(四)其它行业

12-30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五、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