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现对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条件、资金列支渠道等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
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