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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现对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条件、资金列支渠道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