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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2006-03-30                                青财税字〔2006〕220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文对第二款内容明确规定如下: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税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