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规〔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修订)》 ( 桂政发〔2017〕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7〕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本办法适用于已设立的防城港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其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等。引导基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市场容量及财力情况安排逐年扩大。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架构包括: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防城港市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港工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由市港工公司以公司制形式设立引导基金,即防城港边海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实施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及引导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为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长任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港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决策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可聘请适量业内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引导基金重大政策、管理制度、资金预决算草案;
(二)评审投资子基金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及重点项目统筹安排建议;
(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及建议;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工作报告,编制引导基金年度资金预算草案;
(二)审核投资子基金方案和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三)对市港工公司及引导基金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四)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
(五)承办决策委员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市港工公司受托对引导基金行使出资责任,并参与引导基金重大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受托对引导基金出资;
(二)成立引导基金公司,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对引导基金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三)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建立风险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向引导基金传导;
(四)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财务报表、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引导基金及其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引导基金,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二)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公开征集选择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对拟投资的子基金和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拟定直接股权投资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三)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代表职责,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或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市港工公司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针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在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五)对引导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六)承办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采取以投资子基金为主,直接股权投资为辅的模式开展运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确需超过8年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总投资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投资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各级政府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已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为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自治区级引导基金投资计划。
原则上引导基金在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或暂不适宜市场化运作、以少数特定项目为支持对象等不适合基金管理模式的一般事项,引导基金不得参股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投资退出等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作为子基金的发起人,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子基金应按照以下流程:
(一)引导基金公司向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设立意向和建议,根据征集情况和建议,起草设立子基金建议书;
(二)引导基金公司发布投资意向并遴选合格的投资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入伙谈判,起草投资子基金方案;若投资意向无投资者响应,则放弃设立子基金意向;
(三)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对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初审,征求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形成初审意见;
(四)决策委员会根据办公室初审意见,确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对投资子基金方案进行决策;
(五)投资子基金方案通过决策委员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投资资金方案文件;
(六)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子基金投资合同或合伙协议,组建子基金,履行引导基金投资手续。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防城港市内注册,且投资于防城港市辖区内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拟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三)子基金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已设立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支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时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该支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已到位,且不低于该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的20%;
(三)该支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该支基金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20%。引导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50%。
第十九条 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引导基金对我市非公开上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化重点企业及新兴产业重大企业直接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主要目的是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10%,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由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直接股权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征集筛选,形成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等工作,与共同投资方、项目承担单位就具体项目投资开展接洽,明确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利益让渡等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引导基金公司编制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计划,经决策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投资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及复议。
第四章 收益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各出资方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亏损处理和退出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合同期满后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引导基金公司应报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批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退出金额。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六条 归属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资金(含本金、收益)应及时存入引导基金银行专户,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外,应当由引导基金公司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市本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可以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给予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投资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清算形成亏损时,应由各出资方共同承担,引导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设立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1年内,未按照规定缴足首期出资或者其他出资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引导基金政策投向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
(七)有证据证明采取不法手段骗取引导基金的。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被投资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中止投资,实施退出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
(三)项目投资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
(四)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时限正常完成目标;
(五)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入股协议约定,在合同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及时开展清算、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被投资企业退出后,引导基金公司须向市财政局及时备案,并提交收益分析和评价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和自治区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等其他业务。
第三十四条 引导资金闲置资金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间隙时间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保本理财产品、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向子基金出资的资金拨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二)子基金管理人已出具书面出资通知;
(三)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他出资方已经出资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季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61号)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引导基金公司要将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季报,包括报表封面、基金基本情况表、基金资产负债表、基金利润表及情况分析报告经市港工公司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引导基金公司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港工公司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监管,密切跟踪其运营和财务状况,在不干预日常运作和经营活动前提下,促进子基金、被投资企业加强自律。当引导基金的资金在子基金、被投资企业的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向市港工公司、市财政局报告,并按照协议终止合作。
建立引导基金失信清单制度,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不按时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团队,列入引导基金失信清单,限制其今后进入我市引导基金市场。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并对子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制度;
(四)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子基金托管银行获取托管报告。发现子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暂停支付,并向市港工公司、市财政局报告。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容亏制度。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前提下,经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流程报批投资于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子基金,及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对市场客观不可控制或者条件限制等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失败或亏损,允许尽职免责。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引导基金投资损失,不予追究市港工公司、引导基金公司的责任:
(一)经决策委员会研究认定,引导基金公司已出具不投资建议,但基于产业培育、政策性扶持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投资的;
(二)经决策委员会研究认定,引导基金公司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投资决策程序合规,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职责没有出现过错,但因市场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引导基金投资损失的;
(三)经决策委员会研究认定,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四)经决策委员会研究认定,因受限于尽职调查手段、被投资方刻意隐瞒、特殊新兴行业专业性限制等原因,造成引导基金公司未能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的情况。
第六章 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通过市港工公司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银行专户,引导基金公司应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在收回投资本金时,应当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分享的投资损益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市财政局收取引导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将本办法实施前引导基金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评、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等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与上级引导基金共同投资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防城港市财政局 发表时间:2018-12-2
近日,我市出台了《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充分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导向作用,规范引导基金“募投管退”等运作环节,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明确指出,要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近年来,各地政府均广泛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改变财政支持方式,以投代补,更好地支持产业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工作,为引导和集聚更多的资金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5月,市人民政府印发《防城港市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防政办函〔2016〕40号),批准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设立以来,参股设立的第一只子基金——防城港市边海产业发展基金将进入资金募集阶段,预计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将正式运营,须从严规范和指导引导基金的募投管退等运作环节,防范化解引导基金在投融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因此,从制度层面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市财政局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八章共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机构职责、运作管理、收益和退出、风险控制、预算和资产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引导基金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资金来源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明确引导基金管理构架、对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运作管理”,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对子基金支持领域、组织形式、设立流程、条件要求、投资比例,对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方向、投资比例和程序,以及引导基金投资期限、项目公示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收益和退出”,明确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包括续存期满退出以及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特殊退出条件和前提,以及对上缴本金收益、适当让利、亏损责任、退出清算及备案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风险控制”,对引导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资金拨付条件、季报制度、子基金托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引入容亏制度,明确了4个尽责免责情形。
第六章“预算和资产管理”,对引导基金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
第七章“监管和绩效评价”,明确基金的监督、绩效考核机制。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解释部门、生效时间等。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架构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具体为两个层面:
(一)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引导基金的资金筹资、支持方向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由防城港市港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市港工公司”)及其子公司防城港边海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市港工公司层面。市港工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以公司制形式设立引导基金,即引导基金公司,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对引导基金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建立规范运营管理机制,对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二是引导基金公司层面。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公司制引导基金主体及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模式和要求
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采取以投资子基金为主,直接股权投资为辅的模式开展运作。
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20%,引导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或普通合伙人,不控股子基金,不直接参与、干预子基金运营管理。对多级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财政性资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50%。
引导基金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的40%,并且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的10%,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
五、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等。
引导基金在支持方向上,一是支持我市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自治区级引导基金投资计划;二是对我市非公开上市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化重点企业及新兴产业重大企业直接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目的支持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引导基金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引导基金规范运作和资金安全,《办法》规定了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贷,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七大类禁止业务。《办法》要求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要求引导基金须在其他出资方已经出资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等的前提下才拨付资金。如果子基金、被投资企业的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公司采取提前退出,终止合作。对列入引导基金失信清单的管理机构、团队,限制进入我市引导基金市场。
七、引导基金的监督考核
在加强监督方面,《办法》要求引导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监管,密切跟踪其运营和财务状况,定期向子基金托管银行获取托管报告等。引导基金公司应当接受市财政及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引导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评、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等评价工作。
八、《办法》的后续事项
《办法》印发后,后续工作包括:一是将按照《办法》对引导基金原初定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调整,并制定议事规则;二是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