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申领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号)执行。申领补贴时,可用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作为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