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建二〔2016〕18号
失效,依据津财建二〔2016〕24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规〔202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四条中“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删除。关于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事项将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中明确。

二、将《办法》第十条废止。关于项目评审、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中明确。

上述条款调整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涉及的内容将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中明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尽快对《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修订文件后,本通知自动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