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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通〔2017〕3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

贵港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21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依法改革、便民高效和真实准确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

第三条  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程序,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对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委托办理的,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监管人员在回访、抽查等日常监管活动中获悉经营者有注销申请的,应指导填写、代收注销申请等相关资料后,交所属单位登记人员按现场申请注销处理。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度。

第十条  现场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通过邮寄等方式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三)县级以上政府下文要求关停的;

(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超过6个月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六)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达两年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有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情形的,登记机关收集以下证明后,依职权注销

(一)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如: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二)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或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该注册地无法取得联系的,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达两年及以上的,应有登记机关监管人员制作的两次以上且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日的《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

(三)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有经营者本人签署的确认证明;

(四)县级以上政府下文要求关停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的,应有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关停文件及撤销或吊销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前,应将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在政府政务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间,当事人对拟依职权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示期结束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作出注销决定。对被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对上述被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

被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移出简易注销名录库。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经营者申请解除依职权注销,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依职权注销申请表》。登记机关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发布公告。准予解除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活状态。

第十五条  对申请办理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未缴回或无法缴回以及被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或政务网站等方式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六条  对上述被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简易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