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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财建一〔2015〕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 津政发〔2015〕9号),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号)。为进一步明确资金拨付渠道,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包括运营商、高校。

二、市科委组织认定众创空间后,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运营商。

三、市教委组织认定众创空间后,将认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按现行资金拨付渠道,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区县或海河教育园区所属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商或所在高校,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所属高校,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高校接到补助资金后,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为运营商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运营商。

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教委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