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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财法〔202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人才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泰州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泰发〔2015〕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市区人才培养、引进、表彰、奖励、补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才办的主要职责:

㈠编制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㈡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和公示;

㈢提出人才专项资金拨付申请;

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㈤编制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㈥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㈠负责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㈡按照市人才办申请,分配下达人才专项资金;

㈢会同市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㈣会同市人才办组织开展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区人才办、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㈠审核并申报相关人才项目;

㈡落实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人才项目资金;

㈢协助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做好人才专项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并及时总结报送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情况;

㈣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优先发展的“1 3 N”产业体系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和激励,包括:

㈠支持引进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人才;

㈡支持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工程;

㈢支持集聚功能更强的人才载体平台建设;

㈣支持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专项人才工作。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实行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等形式,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扶持形式。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预算批复后,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人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制定的各类人才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经费申报,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项目资金申报,市人才办牵头审核确认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资金。

市区财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优化简化资金使用程序,确保各项人才发展的政策资金及时兑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组织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人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的办法。在人才专项资金受资助单位自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采取直接评价与委托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直接评价,直接评价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其余项目委托区财政局、区人才办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才办以及人才专项资金受资助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局、人才办应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人才办未落实区财政承担的人才项目资金的,责其限期落实到位,期限内继续不予落实的,下年度此类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由区财政承担。

人才专项资金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资金,并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在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来源:泰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