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废止《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嘉科办〔2021〕5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等规定,市局对《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嘉科综〔2018〕47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上述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不符合公平性审查要求,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市局决定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8日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科综〔2018〕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 12- 23)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区域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推进力度,化解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风险,更好地提升嘉兴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旨在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保险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化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在嘉兴市范围内工商注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科技企业,并经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具体为: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省农业科技企业;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人才企业的科技保险补贴按《支持人才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嘉金融办〔2017〕30号)执行。
第三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包括:经科学技术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以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文件精神,通过中国保险协会报备的、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创新产品,包括知识产权类、融资类、研发类、人身险等四大类。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在科技型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第四条 科技保险机构
一、专业科技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科技保险机构。
二、其他科技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专门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2、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
3、经市科技金融机构入库认定小组认定。
第五条 参与嘉兴市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须在嘉兴市金融办备案,并入库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第六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具体按《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比率、限额明细表》规定执行。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备案的保险机构拟定投保方案,明确保险类别、保险险种名称、保险责任金额、参保人员数量、保险期限、保费等,并签订保险合同。
第八条 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须在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投保信息。
第九条 投保企业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在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请补贴。各险种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参与保险的企业,须在付清保费后才可提出补贴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条 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兴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保险单和保费付款凭证;
上述材料需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提交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保费补贴,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录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同一保险项目若已享受其他条线财政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