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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9〕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对于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摊销但未摊销完的开(筹)办费,企业可选择继续按原处理规定摊销,或者在新税法实施年度起一次性扣除剩余未摊销的部分。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