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全文废止】
沪人社农发〔201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工作,根据《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从职保、镇保转入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含职保、镇保缴费年限)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继续按年缴费至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