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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渝劳社办发〔2005〕9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行为,加强非正常退休工作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市政府同意,对《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为:办理退休,由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示程序,也可由用人单位填写《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并按规定公示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局收到《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公示结果意见书》并初审后,填制《重庆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制作电子文档,连同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受委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完成当月的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于次月5日前将《登记表》(纸质)报市社会保险局。

(二)对《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补充规定为: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记账利率未公布前办理退休(职)的,先行送达《审批表》、《退休证》或《退职证》。待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记账利率公布并复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行送达《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同时,将《职工档案》和有关材料交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留存并负责管理。

二、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报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或个人参保人员填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后,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二)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补正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提供补正材料的单位加盖印章后,由初审单位审核,审核、审批单位原则上审查复印件。

对经审核、审批后仍需补正材料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批准决定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制《退休证》;对符合退职条件的,填制《退职证》。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结合当地实际,可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该季度的特殊工种退休一次性提前办理。

三、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3.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联)

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一式三联)

5.退休(职)文书送达通知书(一式两联)

6.重庆市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登记表

7.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情况月报表







二○○五年七月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