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15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9]63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享受相关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