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4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1-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
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二、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由定率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征管衔接措施,仍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企[2005]542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