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劳社函〔2000〕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4〕4号)规定, 全文废止。主要内容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已被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涵盖。
梅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请示》(梅市劳仲字〔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