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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江苏省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苏劳险函〔199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盐城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刑满释放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可按省劳动厅苏劳险〔1994〕8号文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职工被判刑刑满释放,其判刑前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重新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省政府139号令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对判刑前参加养老保险,在服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刑满释放后,其判刑前实际缴费年限符合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享受到达退休年龄时所规定的基本养老待遇。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09/11/19/art_77277_9072985.html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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