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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并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擅自超越认定的经营范围;

  (二)出租、出借、转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三)不按规定比例吸纳从业人员;

  (四)不按规定上报经营情况;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注销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予以公布。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