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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高评办对经市高评(审)委通过人员不再实施审核批复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高评办对经市高评(审)委通过人员不再实施审核批复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职改办〔20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高评(审)委挂靠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自2001年10月26日起原由市高评办对高评(审)委评审(审定)结果的审核批复改为事后备案。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1.高评(审)委挂靠单位在评审(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审定)通过的人员函告市职改办上网公示。

2.经公示一个月无疑义的,高评(审)委挂靠单位在公示结束10天后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同时报市职改办备案。

3.如在实施公示期间或批复下达之后,收到对评审(审定)通过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来信等,由市职改办通知有关高评(审)委挂靠单位,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4.各高评委挂靠单位凭通知到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统一制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