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的复函
浙政办发函〔2005〕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经贸委、人事厅: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授予和管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浙经贸轻纺〔2004〕1014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请结合贯彻实施《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认真做好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附件: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表彰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人员,根据《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能长期坚持带徒、传授技艺,为培养人才作出重大贡献;
(五)符合上述(一)、(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2.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15年,但技艺水平突出、成绩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和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符合评审推荐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市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能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业绩和水平的材料和相关证明及代表作实物,经市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单位初审后报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材料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递交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次评审前从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专家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艺术院校有关教授、文化艺术部门有关专家等组成,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启用。专家库成员应定期调整。
第六条 评审前可以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辅助手段,提高评审质量。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公开。
第八条 评审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充分体现我省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人选评选出来。
第九条 出席评审会的评委不得少于11人。评审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经公示后的评审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4年举行一次。同时对已授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复审。评审、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于每次开展评审及复审工作前公布。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标记。获得“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可将标记制作在本人作品或印制在作品证书上。
第十三条 获得“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省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核查属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中,违反《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及本管理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