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1〕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网建设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绿道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网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道网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步伐,拓宽绿道网建设管理资金的筹措渠道,实施多元化的建设管理模式,根据《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江门市绿道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鼓励和引导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把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绿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扩大绿道服务供给,提高绿道服务质量,完善绿道服务体系,满足市民群众对绿道服务的需求。各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道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促进绿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鼓励多种形式建设管理绿道
(一)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绿道机构。
在坚持绿道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合办、联办、承办和自办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举办绿道机构。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登记,分类管理。有关绿道机构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并负责或委托其他团体进行管理和运营。各市、区绿道管理部门加强对绿道机构相关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保证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质量。
(二)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联合开发建设绿道。
鼓励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与政府合作,通过签订协议,以联合开发的方式,按照《江门市绿道网总体规划》要求和绿道建设技术标准,由企业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绿道。建成后的绿道纳入我市绿道网系统接受监督、指导并向公众开放,政府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三)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绿道驿站。
1.鼓励社会资本以BOT形式建设、运营驿站。
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形式,通过签订协议授予社会资本方一定期限的经营权,许可其投资建设和经营绿道驿站。达到招标规模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经营期满时,驿站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2.鼓励社会资本以TOT形式建设、运营驿站。
政府采取TOT(转让-运营-转让)形式,通过签订协议把已建成的驿站移交给社会资本方经营一定年限,一次性从社会资本方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驿站。达到招标规模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经营期满时,社会资本方把驿站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
(四)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项目。
1.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游憩项目。
在符合《江门市绿道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游憩项目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非营利性游憩项目,支持投资营利性游憩项目。
(1)游憩项目机构须提供具体的游憩项目(如自行车主题公园)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提供土地进行开发,通过签订协议授予该机构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期满后有关游憩项目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按协议由属地政府有偿收回。项目开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项目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定,土地开发及项目附属基础设施的使用与移交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2)游憩项目的规划须配合绿道整体景观效果,并与绿道环保理念保持一致。
(3)建成后的游憩项目允许运营收费,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绿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游憩项目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批准后由投资商以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形式建设,若地块权属是政府所有,则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绿道的维护支出。
(5)游憩项目机构应主动开展绿道公益活动,为市民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游憩项目机构应适当开展“游憩体验日”活动,免费让市民体验游憩设施。
2.鼓励社会资本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园艺项目。
在符合《江门市绿道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自主举办园艺项目机构,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投资园艺项目,包括花卉基地、盆景基地、生态果园等。
(1)园艺项目机构须提供具体的规划经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在绿道控制区域内提供土地进行开发,通过签订协议授予该机构一定期限的项目经营权,期满后有关园艺项目及其附属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按协议由属地政府有偿收回。项目开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的,项目规划运营方案由属地政府审定,土地开发及项目附属基础设施的使用与移交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2)园艺项目的规划须配合绿道整体景观效果,并与绿道环保理念一致。
(3)建成后的园艺项目自主经营,受绿道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4)园艺项目的税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批准后由投资商以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租赁的形式建设,若地块权属是政府所有,则租金收入专项用于绿道的维护支出。
(5)建成后的园艺项目应免费开放供市民和游客参观。如需通过收取参观门票方式限制人流,则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3.绿道项目机构不得以绿道的名义、标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行捐赠资助
(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我市绿道网建设和管理,开展公益性活动。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与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捐赠支出,额度未超过其本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江门市绿道总体规划》,出资70%以上建设绿道,政府授予其该段绿道的冠名权,授予荣誉奖状,并向社会公布。对全资建设绿道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制作纪念石块记录其事迹简介镶嵌于该段绿道上。
(四)建立“绿道之友”奖励机制,每年由市政府对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绿道发展的突出贡献者颁发特别奖状,并向社会公布。
(五)通过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日报等新闻媒体为绿道捐助者无偿提供公益报道,对有突出贡献的捐助者可进行访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