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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到期失效】
( 2019年07月31日 ) 沪房规范〔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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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建住房〔2007〕258号)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沪府令39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到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总平面图;

  (五)配建项目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协议。

  三、建设单位凭《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关于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通知》(沪房管财〔2010〕234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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