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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3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