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5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信用浙江和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任务,健全进出口诚信企业培育工作和联合推荐“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工作(简称联合推荐工作)机制,提升进出口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根据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相关规章政策,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力培育进出口诚信企业是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推荐工作是完善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台州模式”的重要举措,由前期培育、联合推荐、政府命名、后续服务和动态管理五个环节组成。
第三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联合推荐工作的研究、决策、部署、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负责全市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议方案拟订、组织落实、指导督查和联合推荐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打私、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管等涉外管理单位及其下级机构(局、办事处),乡镇工贸办(经贸办)和行业协会等负责共同推进、落实进出口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及联合推荐工作。
第五条 联合推荐工作遵循服务企业宗旨,坚持“诚信为先、综合考量、好中选优”原则,根据各涉外管理单位的推荐条件(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结合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资质、成长性等因素,兼顾大中小企业,做到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前期培育
第六条 联合推荐工作以各涉外管理单位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和诚信企业培育工作为基础,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紧密结合。
第七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运用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巡查稽查等相结合的方法,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服务宣讲,加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级与AA级、国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一类与二类、外管分类管理A类等诚信企业的辅导培育工作力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打私与海防口岸办(打私办)负责组织推进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内控水平、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夯实进出口行业诚信建设基础。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申报、推荐“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荣誉度提示类别为B类以上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连续三年以上进出口业绩,所有者权益为正数。
(三)海关认证企业。
(四)检验检疫A级及以上企业。
(五)国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二类及以上企业;纯进口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B类及以上,两年内无欠税、无涉税违法记录,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情况。
(六)外汇分类管理中为A类企业,且近三年未受过相关处罚。
(七)一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检验检疫不合格行为,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信誉,无因企业责任而引起重大索赔、通报、退货、召回及其他事故。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每年7月启动年度联合推荐工作程序。企业根据推荐条件在自评后于7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打私办提出书面申请(表格见附件1),县级打私办征求本地各涉外管理机构意见后,在8月上旬将企业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涉外管理单位可根据各自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和诚信企业培育情况,在8月上旬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一批信用度优良的进出口企业作为“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的候选对象(表格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各单位上报、推荐的企业材料,经初步筛选后在8月中旬送交各涉外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企业诚信管理相关记录和推荐条件,列出不建议列入联合推荐名单的企业并说明原因,在9月上旬反馈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适时(经县级打私办)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五章 政府命名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市领导小组听取办公室联合推荐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拟报请市政府命名的“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将市政府拟命名企业的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对拟命名企业诚信状况有异议的,均可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反映情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拟命名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命名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布、授予牌匾,并登报宣传。
经核实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经县级打私办)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命名的诚信企业应自觉按照各涉外管理单位的指导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水平,自觉维护进出口秩序,发挥诚信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自市政府发文之日起,各涉外管理单位对市政府命名的诚信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市政府命名的诚信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和服务:
(一)作为企业荣誉信息记录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
(二)主导产品优先认定台州市出口名牌和推荐申报省级出口名牌,优先安排各类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优先推荐作为其他部门、机构评定的候选企业。
(三)适用海关认证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四)适用检验检疫A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措施;优先实施“通报、通检、通放”(负面清单除外);货物报检无纸化,产地证随附单据无纸化等优惠措施。
(五)优先提供进出口货物/产地证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家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扶持企业实验室建设,提高企业检测技术水平,优先推荐企业实验室认可;作为3C免办诚信企业管理。
(六)在国税分类管理评定时,优先考虑较高的管理类别。
(七)优先办理退税;国税预警评估一年不超过一次,在季度、年度预警名单中,如有重复出现的不再重复评估。
(八)建议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提供外汇贷款、贸易融资等方面给诚信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缩短授信审批时间,在办理收付汇时,简化资料审核。
(九)允许出口企业先入账、结汇或划转使用,再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提高监测指标容忍度,降低对其现场核查频率。
(十)在合规的情况下,对从事服务贸易的诚信企业加大服务力度、放宽事前审批、减少审查环节。
(十一)各涉外管理单位推出的其他有关政策服务。
第十九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进出口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帮助服务,全面落实各类优惠便利政策。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对市政府命名的诚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每两年对市政府命名的诚信企业进行一次条件复审,时间在11至12月。
第二十一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条件复审中发现企业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的责令其整改,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各涉外管理单位发现企业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公布,取消对其的命名并立即停止相关政策服务:
(一)隐瞒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信用严重缺失的。
(二)在日常监管或条件复审中发现有不符合推荐条件、经营不善、工作不配合等情况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出口货物被退货、索赔、国外通报等不良情况;产地证退证调查结果发现企业存在明显不实行为;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检出重大疫病疫情等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警示通报或黑名单的。
(四)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出现严重涉税违法记录的。
(五)出现《台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失信信息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命名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或被作为“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候选对象推荐。
第二十三条 各涉外管理单位间建立日常沟通和协同工作机制,增进信息互换共享,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建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政办发〔2014〕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申请表
2. 台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