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19〕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22〕3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下达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仍按照《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 (
财综〔2017〕2号
)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