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本文到期失效,2016年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