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泰州市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4〕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同时领取老农保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泰人社发〔2014〕3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并规定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纳,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因此,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原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后,其领取的待遇即为新农保待遇。
特此函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