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
珠府[2011]4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现就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签订并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违约金标准有约定的,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二、凡用地已出让但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及缴付期限的,涉及计收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延期付款加收地价的,可以适用《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计收违约金。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约定违约金。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第十七条、《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第二十条、《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8〕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