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广〔2013〕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2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广告产业集聚水平,发挥广告产业园对促进广告业加快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08〕55号
),以及中央和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产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三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效能的原则,统筹兼顾,严格标准。
第四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一定的广告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本区域乃至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引导作用。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有利于提高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企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达到20家以上;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
(三)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四)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建设和运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六)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原创产品(作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由较高的成长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 申请成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经园区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尔后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园区所在县(市、区)工商机关联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园区管理机构登记或者设立文件。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市或县(市、区)政府签署的设立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
(三)规划、建设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
(五)园区内广告企业和广告直接关联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六)《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条 对于被认定为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政策。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国家及省有关扶持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广告活动时,工商部门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和监督执行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园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指导园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建立各项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
园区入驻广告企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别的,园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组织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产业布局、产业园区基础和发展示范作用,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每年三月之前对园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