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全文废止】

防政发〔201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8月23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抓紧落实自治区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督查〔2016〕10号)要求,为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确保稳增长工作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入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做好上级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

项的“接、放、管、服”工作,确保行政审批事项接到位、放到位、管到位、服务到位。根据自治区的进度,梳理调整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将全市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操作规范纳入统一的目录库系统,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推动各部门开展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工作。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待自治区出台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目录后,我市根据自治区目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及时对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对无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该项工作在自治区编办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后1个月内完成。(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四)加快推进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系统平台培训工作,对各查验部门和企业进行培训。从2016年1月起开始使用“单一窗口”办理船舶申报和出口业务,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速度、提升国际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防城港海事局,防城边检站,市交通运输局)

(五)推动中电码头临时开放。

指导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完善相关材料上报,沟通口岸查验部门做好相关支持工作,完成临时开放延期申报工作(在2016年4月基础上再延期半年),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争取国家海事局尽快批复。(牵头单位:防城港海事局;配合单位: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防城边检站,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六)积极支持拓展防城港口岸功能和扩大口岸开放,协调联检部门在云约江码头临时进靠外籍船舶作业。

指导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进一步通过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组织验收,完成渔澫港区402#、403#、407#、500#码头对外开放。完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提升口岸综合能力、保障国门安全、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抓紧口岸动植物检疫标准化建设,发挥两个指定口岸的作用,促进我市粮油加工产业、进境水果业务等做大做强。指导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完善云约江码头设施建设,加强与口岸部门协调沟通,解决云约江码头临时进靠外籍船舶作业,在防城港口岸扩大开放获批之前,云约江码头继续采用临时进靠方式,船舶在码头靠泊卸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配合单位: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防城港海事局,防城边检站,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

(七)深化关检“三个一”通关模式改革,提高通检效率。

根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模式改革,完善“一次申报”系统,加大联合查验力度,降低货物调运、掏箱成本。(牵头单位:防城海关;配合单位: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八)创新监管模式,竭力为企业降低成本。

推动临港生产型企业主动使用“提前申报、货到验放”通关模式,降低进出口货物在监管场所的中转时间,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加强政策指导与支持,针对“水转水”、内外贸同船、海铁联运、海上“穿梭巴士”等多式联运监管模式的迫切需求,加强新业务研究与拓展,以此降低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继续对出口磷酸、胶合板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可控范围降低检验检疫抽查验批次。推出进口煤炭“监管后移,直提到厂”的监管和服务模式。(牵头单位: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九)完善防城港电子口岸海运物流服务平台。

建设完善防城港口岸联检大楼,将防城港电子口岸海运物流服务平台整体搬迁至防城港口岸联检大楼,集中口岸查验部门统一办公,并利用该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报关报检等通关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防城海关、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十)推进快递园区建设。

推进桂海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将其打造成集快递、零担、仓储配送、保税物流、流通加工、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服务、金融结算、商务办公、培训交流、生活配套等功能于一体“物流+商贸+电子商务+金融”新型综合物流服务基地。(牵头单位:市物流办;配合单位:港口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

(十一)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和东兴市邮政业发展中心建设。

完善农村服务网络,力争2016年底实现乡镇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率达80%以上;推进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突出建设电商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交邮服务平台、“三农”服务平台和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五大重点任务,加快构建种类齐全、便捷安全、流通迅速、带动发展的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建设东兴市邮政业发展中心,以此促进邮政行业科学发展,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确保邮政寄递渠道安全,推进电子商务与邮政业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财政局、农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供销社,防城港银监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二、降低企业税赋负担

(十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及时成立我市营改增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根据自治区进度,周密制定我市营改增改革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将我市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加强对纳税人培训力度,充分利用自有媒体进行政策宣传;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扎实推进办税大厅升级改造、税务部门互设办税窗口、增加自助办税设备,确保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切实减轻我市企业税负,增强经营活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三)支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

1.从2016年4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以下规定:开发项目位于我市港口区、防城区的,不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3%。(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2.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2月5日起,降低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十四)落实缓缴税款政策。

根据当前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审核后,报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批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五)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依法予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三、降低行政事业性等项目的收费

(十六)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表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十七)停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

1.从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从2016年2月1日起,继续全面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4.从2016年2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停免征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十八)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和我市实际情况,减免一系列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督促检查相关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确保执行到位。具体减免项目详见附表2。(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全市各有关单位)

(十九)实行土地价款优惠。

对于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委)

(二十)继续实施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市财政局、物价局分别在其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总清单。总清单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收费依据等内容。各级涉企收费主管部门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收费权限,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本部门执收清单。执收清单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减免政策等内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直、区直、市直涉企收费基金执收单位〕

(二十一)建立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体系。

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为主,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为一体的企业收费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派专人负责12358价格举报系统,24小时值班,确保全天候通畅。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对企业反映的收费问题,有问必答,有错必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降低我市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企沙工业区和大西南临港产业园等3个自治区重点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3个重点园区外的上思县工业集中区和防城区工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同时属于两个园区范围内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照降低后的最低比例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对应部门联系,尽快落实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东兴试验区管委、市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总工会、企沙工管委、大西南工管委、上思工管委、防城工管委)

(二十三)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交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四)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

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市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8%降至0.5%以内;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五)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阶段性降低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具体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研究测算,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六)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

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七)降低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成本。

明确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执行缴存比例。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总工会)

(二十八)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总工会等单位)

五、降低企业融资和财务成本

(二十九)落实国家贷款利率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定价,主动降低利率水平,与企业共渡难关。争取2016年我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不含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加权平均利率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50个基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金融办、防城港银监分局)

(三十)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贷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的高息“过桥”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融资链条和审贷时间。(牵头单位:防城港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三十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合理收费,禁止收费质价不符合和无服务的乱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按规定做好公示,严格规范服务收费,禁止服务收费质价不符合和无服务的乱收费。继续落实金融同城化的服务收费要求,切实为客户减费让利。(牵头单位:防城港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三十二)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作用。

成立1家以上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填补我市没有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的空白。建立政银代偿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原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原担保机构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4∶3∶2∶1比例分担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责任,实施代偿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考虑银行和政府分担风险的因素,担保费率在原来基础上下降30%。(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防城港银监分局)

(三十三)增强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

按照国家去产能的政策要求,全面排查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制定分类标准,确定企业名单。对债务规模较大,并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组织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要切实做到“三稳”(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调低利率、联合增信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近期解危、远期解困。加大力度排查“僵尸企业”,及时与债权银行沟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制定清晰可行的资产保全计划,稳妥有序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以充分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和低效领域的信贷资源。(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国资委)

(三十四)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

结合我市财力,参照自治区关于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的办法开展我市该项工作。拟定一份符合我市情况的奖励办法,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我市按实际发行金额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

六、降低电力成本

(三十五)继续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在2015年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6.34分/千瓦时的基础上,从2016年1月1日起,继续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1.5分/千瓦时。(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供电局)

(三十六)继续免收新增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用。

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将新增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的执行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供电局)

(三十七)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

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企业办理用电减容手续的,不受次数限制。企业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变压器(电动机)台数办理减容手续,减容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的变压器(电动机)容量收取。企业办理用电容量暂停的,不受次数限制,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少于7天。新投产的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同时,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用电企业,每年办理调整最大需量的次数不受限制,但需提前5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供电局)

(三十八)继续实施临时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6年5-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6〕40号)文件执行,指导我市由主电网供电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供电局)

(三十九)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按照自治区政策文件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按现有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防城港供电局)

(四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1.积极配合自治区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防城港供电局)

2.积极争取自治区电力直接交易政策支持。加强与自治区工信委对接沟通,及时掌握电力直接交易政策出台情况,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列入自治区电力直接交易对象,并及时组织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参与申报。(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防城港供电局,上思水利电业公司)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四十一)继续推广甩挂运输发展。

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审报甩挂运输项目试点认定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甩挂车。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6﹞6号)规定的补助政策要求,组织我市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的运输企业,在港口与工业园区之间、工业园区与原材料地之间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争取培育1家列入全国第五批甩挂运输试点的企业。加强与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交通厅对接,积极配合港口物流经营企业做好兑现港口物流发展补助政策项目申报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抢抓机遇,争取自治区将时间优势、价格优势、物流优势和通关优势最突出的防城港进境水果航线纳入《细则》政策扶持范围,加快防城港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的发展,并帮助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开展防城港水果航线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北部湾办,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防城港分局,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四十二)积极发展多式联运。

完善铁路支专线规划,在公路及水路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善我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规划,提出一批“十三五”期间亟需建设解决的“最后一公里”衔接项目,特别要加快企沙港区潭油作业区、赤沙作业区、南作业区码头航道及配套铁路支线、进港道路建设,继续争取推进我市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争取申报广西大西南出海通道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公铁联运冷链物流通道示范工程。力争我市申报的项目列入全国15个示范工程,实现我市多式联运工作的新突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四十三)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进出防城港和东兴口岸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四十四)加大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推广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CT)政策,降低客运、货运企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加大宣传政策力度,将利好政策通过会议、培训、通知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实际发展多式联运、冷链快递,推广使用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并根据全市规划在港口、机场、铁路等地设置网点,规范经营,公示资费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邮政管理局、工信委、商务局,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四十五)全面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

对港口、机场、铁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邮政管理局,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四十六)执行铁路运价政策。

认真落实铁总运发〔2016〕54号文件要求,对煤焦钢产业链各环节的运价进行调整;继续实施竞争性一口价政策,按照项目制管理原则,对市场竞争性货物品类和方向等实施运价优惠政策;继续运营钦州港东线,为客户节约物流短途运输成本;对选择铁路运输的零散快运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牵头单位:沿海铁路公司防城港车站,防城港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附表1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1

自治区级设立项目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

2

自治区级设立项目

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

3

国家设
立项目

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全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物价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4

国家设
立项目

全区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定费。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5

国家设
立项目

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超过其售价的80%。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6

国家设
立项目

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7

国家设
立项目

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低为原标准的90%。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8

国家设
立项目

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9

国家设
立项目

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出机费,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降为1.5%。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附表2


减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清单项目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1

降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降幅50%。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2

取消农用机动车二号保养维修费。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

3

取消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市政局

4

取消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

5

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6

取消部分气象防雷服务收费(包括防雷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7

政府安置机构组织商品房房源实施统一安置的,可由安置机构代被安置对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房屋权利人直接转移登记给被安置对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8

房地产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宗地确需分割、合并和调整边界的,应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宗地规划条件,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调整手续,涉及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进行宗地变更登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9

自2016年1月起,经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抵押项目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需先行解除土地抵押。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

10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免收股权登记托管年度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1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免收小微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2

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3

对配备需强检计量器具1000台(套)以上的企业,符合上门检测条件的实行上门检测服务。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4

对于采矿证到期的矿山,并已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的,经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可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5

取消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住房局

16

取消城建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技术服务费。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17

取消征地劳务费。

牵头单位:市征地办

18

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